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南阳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敲锣打鼓、拉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者在信访活动中采取静坐、拉横幅、设置路障等方法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采取爆炸、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者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信访活动中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煽动、策划与信访活动相关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或者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抬摆花圈、停放尸体、焚烧冥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多名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扰乱信访秩序,致使信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八、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信访活动中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