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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审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23 来源:南阳市信访局 阅读次数: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审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审计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下列审计决定。

(1)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2)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3)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申请复查复核。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等。

(二)不服审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审计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行为。

(1)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封存财产物品的行政强制行为;

(2)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行政强制行为;

(3)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行政强制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

(三)审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审计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审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1)违反公共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共权力运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共部门履职有关规定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理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定办理采购和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被审计单位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审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系统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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