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信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南阳市信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为做好南阳市信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保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关于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宛发[2020]4号)、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宛防指办[2020]1号)有关要求,结合南阳市信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总的要求

切实增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政治担当,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做好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当前头等大事,做好打硬仗、恶仗、持久仗的思想准备,以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局党组对市信访局疫情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科学判断形势,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担当作为,切实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动员,凝聚共克时艰的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 疫情防控工作机构

成立南阳市信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孙桓同志任组长,李保灵、樊中芳、贾振强、杨保平、朱林森、王波、胡艳生等7名同志任副组长,徐磊、田晓、王德清、窦兰钦、李莉、屈建凯、吕兵、刘建国、谢伟伟、杨浩、王涛、张传勇、牛学武等13名同志为成员,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市信访局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市信访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工作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依法依规做好防控工作,组织、动员市信访局全体人员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

四、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机关党委)。传达市信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各科室、各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分配必要的医疗检测和防护用品;统筹安排局值班值守工作;组织党员、群众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疫情防控有关应急措施。

2、综合调研科、网络信息管理科。做好市信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管控、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情,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3、办信科、督查一科、网络信访科(市投诉受理办公室)。重点做好市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因疫情暂时关闭期间网上投诉、手机信访、电话信访、来信反映事项和上级交办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及时报告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向市领导手机短信反映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妥善办理;收集群众反映的有关防控工作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4、接访一科、接访二科、复查复核办公室。重点做好市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因疫情暂时关闭期间可能来访群众的解释和劝返工作。组织科室人员,做好市信访局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力保障准备工作。

5、督查二科。承担市联席办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工作;汇总上报群众信访中反映的有关防控工作的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

6、驻京办、驻省办。按照所在地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工作。

7、驻村工作队。在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领导下,按照所在地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工作。

8、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切实履行市信访局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值守职责,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工作。一旦收到疑似情况和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严格按程序上报。

9、门岗。认真做好市信访局进出人员问询、登记工作;坚持来人体温监测、要求人员佩戴口罩;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10、保洁。认真做好市信访局办公区域保洁、消毒工作。

11、职工餐厅。认真做好餐厅、后厨环境卫生和消洗工作,保证适量储备和食材安全;原则上不提供工作餐。

五、其他工作要求

1、市信访局全体同志要认真做好个人防护,注意个人卫生,佩戴口罩,勤洗手,室内常通风,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探亲访友、出行、聚会;办公期间不扎堆、不聚集;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科学对待、正确处理疫情防控有关情况。

2、全体同志要认真做好疫情事件和隐患的排查、报告工作,接受必要的监测和防护措施,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本单位内发生;同时,及时准确上报武汉返乡亲友情况,及时报告所居住小区内官方认定的疑似和确诊疫情情况。

3、全体人员必须服从疫情防控期间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力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本预案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5、本预案由南阳市信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