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机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有关机关、单位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前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上级机关、单位交办的;
(三)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决定,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单位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抄送下一级信访部门;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机关、单位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